用户 密码
简体中文版
ENGLISH 日本語

/system/_owners/sxfao/_webprj/images/08/11/13/nx5ohxi6s2/china-banner.swf

首  页 | 机构职能 | 外事要闻 | 信息公开 | 侨务工作 | 港澳事务 | 对外友协 | 涉外知识 | 涉外工作 | 办事大厅 | 驻陕领馆
世界之窗 | 三秦风貌 | 外事年鉴 | 外事杂志 | 友协通讯 | 友好城市 | 翻译园地 | 表格下载 | 来信来访 | 网站地图 | 各市外事(侨务)


站内搜索:
  机构职能
 领导简介及分工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历史沿革
  外事要闻
  工作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侨务工作>>国内侨务>>正文
   国内侨务
 
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
2010-03-03 12:19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有关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华侨在国内的计划生育政策

  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

  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国内地可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父或母原户籍地办理落户。

  二、关于归侨的计划生育政策

  归侨应执行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归侨的中国内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国内地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

  华侨、归侨符合以上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以上所指“华侨”、“归侨”身份及“定居”概念的界定,均以《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为准。

  此前有关涉侨计划生育政策凡遇此意见不符的按此意见执行。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E-mail:sxwqb@shaanxi.gov.cn 陕ICP备05012040 通讯地址:西安市解放路280号 邮政编码:710004
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