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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华侨回国定居办事规程(试行)
2010-04-09 15:12  

 

一、申请条件

出国定居前具有陕西省户籍并书面声明放弃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回国来陕定居:

  1)夫妻一方系华侨,要求夫妻团聚,具有本省户籍的一方能自行解决对方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

  2)夫妻双方共同提出回国定居,本省有子女或父母、兄弟姐妹,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

  3)在国外无依无靠的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本省有亲属且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居住、赡养等生活问题,生活有保障;

4)年满60周岁的男性或年满55周岁的女性,经配偶同意,单独申请回国来陕定居,本省有子女或父母,本人或配偶在本省有住房,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等问题;

  5)16周岁以下的儿童,本省有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能解决其回国定居后的居住、抚养、监护等生活问题;

  6)未婚或离异、丧偶者,本省有父母或兄弟姐妹,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

7)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我国驻外使(领)馆认为其必须回国,本人或接受地能解决其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先向所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所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后,经所在市侨办初审同意后,转报省侨办审批。省侨办按相关规定同意申请人回国定居后,由省公安厅下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到申请人所在市公安部门,为其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三、需要提交材料

1、提交申请人本人按“样本”填写的申请书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
、提交申请人护照复印件(护照空白页无须复印),一式三份,交验正本核对;
    3
、提交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和翻译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交验正本核对。翻译件应由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
    4
、提交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单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提交申请人与拟定居地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6
、提交拟定居地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三份,交验正本核对;
    7
、提交拟定居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公房凭证一式三份,交验正本核对;
    8
、因工作回陕定居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在国内享受退休或劳保待遇的,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9
、申请人未婚、离异或丧偶的,须提交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未婚、未再婚的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0
60周岁以上男性和55周岁以上女性,单独回陕依亲定居的,须提交配偶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书面同意意见,一式三份; 
    11
、提交侨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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